游客轉拼團受傷,組團社要承擔責任嗎?
來源:旅游法律獨角獸
發布:2023年07月11日
作者:潘黃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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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正在家中沉浸于空調的涼爽,忽然一旁的手機開始振動,我一接聽,電話那頭一個焦急的聲音打破了我的思緒,原來是成都A旅行社負責人,他說道:他們上個月接待的一個團中,由于人數不夠,經客人同意后,將該部分客人轉至另一家同行成都旅行社合并發團,由該同行履行雙方間簽訂的旅游合同。但行程中客人不慎摔倒受傷,經住院治療一周,產生了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現客人要求兩家旅行社共同承擔責任,這種情況需要承擔責任嗎?下面我們來一一進行分析。
周末正在家中沉浸于空調的涼爽,忽然一旁的手機開始振動,我一接聽,電話那頭一個焦急的聲音打破了我的思緒,原來是成都A旅行社負責人,他說道:他們上個月接待的一個團中,由于人數不夠,經客人同意后,將該部分客人轉至另一家同行成都旅行社合并發團,由該同行履行雙方間簽訂的旅游合同。但行程中客人不慎摔倒受傷,經住院治療一周,產生了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現客人要求兩家旅行社共同承擔責任,這種情況需要承擔責任嗎?本案中,經該A旅行社負責人介紹,他們實際由于成團人數不夠,經告知客人后,客人亦同意由B同行履行旅游合同,也即在履行旅游合同義務上,經客人同意,客人與A旅行社簽的旅游合同之權利義務已經概況性地轉移至B旅行社處。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游合同轉讓是旅游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即概況轉讓而非部分轉讓。在游客同意轉團后,原簽約旅行社不僅將旅游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了受讓旅行社,也免除了相應的違約責任與履約風險。受讓旅行社成為旅游合同主體,負責接待游客,實際履行旅游合同。因此,A旅行社在經游客同意的轉拼團操作后,其行為并無過錯,且B旅行社具備旅游業務經營資質,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則A旅行社不應對后續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之糾紛承擔責任,前面分析了經游客同意的轉團情形下,簽約旅行社在無過錯基礎上,不必承擔責任,但若經游客同意的拼團結果卻大相徑庭。拼團,即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與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在簽訂旅游合同時經游客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游客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簽約旅行社與操作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合同關系,即將游客拼到其他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其他旅行社代表簽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義務。這種關系下,簽約旅行社仍然是與游客簽訂之旅游合同的合同主體,其他旅行社在操作旅游團過程中仍履行旅游合同存在瑕疵或導致游客人傷損害、財產損失的,簽約旅行社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后,可向操作旅行社進行追償。操作旅行社作為轉拼團的實際旅游合同履行方,應嚴格按照簽約旅行社提供之旅游合同或委托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及相應標準提供旅游合同服務,除約定合同標準及義務外,還應盡到法定義務,如提示告知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等內容。此外,僅僅是做到了尚不足以在糾紛產生時將自身抽離出問題的漩渦,操作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在操作旅游團時,還應具備證據留存意識和規則意識,也即按約履行相應合同義務,并且將旅行社在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時,進行錄音、錄像、簽字確認等操作,作為旅行社履行義務之證據,當糾紛發生時方能真正防止惹禍上身。在實務中,我們發現,許多組團社在填寫包價旅游合同時,未嚴格區分第23條轉團條款與第24條拼團條款,而是一攬子將兩條都填寫上實際操作的旅行社名稱,或者部分旅行社在填寫包價旅游合同時,將地接社的名稱填寫在轉拼團條款處。以上兩種情況都屬于不規范填寫包價旅游合同的做法。一般而言,包價旅游合同第23條轉團條款與第24條拼團條款為擇一條款,也即選擇了轉團,即代表與客人達成一致,僅在未達到成團人數時,組團社才將客人全部轉給其他旅行社來進行操作。而選擇了拼團,即代表與客人達成一致,無論收客眾寡,均將客人交由其他旅行社來操作。因此,二者在旅游合同簽訂層面,應屬于擇一條款。而對于組團社不存在轉拼團情況,自行收客自行操作或者交給地接社進行接待的,此時僅需在合同主體處將地接社信息載明即可,而無需在轉拼團條款處填寫地接社信息。對于簽約旅行社而言,若需要進行轉拼團操作的,旅行社一定要與游客簽訂書面的旅游合同,并經過游客的同意,否則將可能涉嫌非法轉拼團,不僅面臨高額的行政罰款,若發生事故還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操作旅行社而言,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務必盡到相應的合同義務及法定義務,尤其是事故多發的地點,一定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經游客的簽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將證據留存、記錄下來,從而減少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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